中文版  |  English  | 
>> 您当前的位置: 华体会(中国) >> 学院新闻 >> 正文
  • 问答民法——记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会
  • 发布时间:2009/01/13 00:00:00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瑞雪兆丰年”。1月5日下午,伴随着新年第一场雪的降临,2009年华体会(中国)“法学高端论坛”系列活动的第一场重头大戏——梁慧星教授学术报告会在主楼B103拉开帷幕。

本场学术报告会由华体会(中国)院长单文华教授主持。在发言中,单教授高度评价了梁教授的学术贡献,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大家展示了梁先生奖掖青年、繁荣学术的大家风范。

梁慧星教授的学术报告采用互动的方式进行。在对全球范围内民法的发展和民法典编纂情况进行宏观梳理后,梁教授对中国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如何编纂民法典、民法学者在法典编纂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一个民族登上了现代文明的高峰;德、日、韩等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表明法学学者在法典编纂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还勉励青年学人要努力成为“国际型法学人才”,不仅要关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还要能够为国际上法学事业的发展奉献出中国学者的智慧,建设一支与中国大国形象相适应的法学群体。

报告会上,师生们纷纷向梁教授请教。对大家提出的各类问题,梁教授都进行了详细解答。在回答如何解决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化的矛盾问题时,梁教授指出通俗化只能是相对的,法律的性质要求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无歧异,因此,法律术语的运用是必然的。专业性与通俗化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宣讲等渠道予以解决。在回答侵权责任法有关问题时,梁教授对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两个术语进行了辨析,并从立法机关、民法学界、普通群众等角度论证了当前立法采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的必要性。在回答知识产权如何与民法典相衔接的问题时,梁教授首先分析了学术界的有关观点,随后他提出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国际上的趋势以及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等方面看,知识产权单独立法较为合适的观点。在回答民法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梁教授以《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为例,分析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有关论争的深层原因,肯定了民法学界作为一个整体在这场学术辩论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

梁教授还对大家关心的《物权法》的实施和存在的不足、我国民法典编纂应采取的体例、《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法律借鉴、诊疗活动中的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梁教授的学术报告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赢得了听众的阵阵掌声。

最后,我院田文英教授对梁教授的学术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学术报告会前,梁教授还应邀参观了我院特别是丝绸之路国际法研究所,并欣然题字留念,寄语我院立足丝路起点、努力培养“国际型法学人才”。

梁慧星教授简介:

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专攻民法总论、民法债权、民法物权、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法学方法论。《合同法》起草委员会副组长、《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曾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

主要著作有《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经济法律大辞典》等。